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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印发《进一步加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指引》

2017-12-06 00:00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我省瞪羚企业的不断涌现与成长,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4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指导标准

(一)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二)高成长且历程短。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四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低于15%)、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创新活跃。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开展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活动,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企业成立以来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累计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企业研发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

(四)无失信记录。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誉,税务系统和银行系统均无失信记录。

第三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要求,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全省筛选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培育支持,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瞪羚企业达到100家,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对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并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名录的,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瞪羚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培育瞪羚企业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瞪羚企业培育任务目标的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由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自主决策,支持本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创新项目,培育更多瞪羚企业。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定期对我省各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和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跟踪,并将培育瞪羚企业数量纳入高新区评价考核体系。支持各高新区瞪羚企业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要求,督促协调落实本区域瞪羚企业免息周转资金、人才培育等相关政策,确保瞪羚企业在政策方面应享尽享。

第八条 经备案的瞪羚企业优先推荐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支持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设立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加速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集群。

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每年9月底前将本区域认定的瞪羚企业向省科技厅备案,并对本区域瞪羚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制定本区域内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并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瞪羚企业的支持,优先支持备案瞪羚企业入驻其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专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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